本报讯 近日,新会区会城某玉器首饰经营店清仓大减价,王某以380元购得一块标称“A货”的佛玉。王某的朋友对佛玉的质量产生怀疑,于是王某把该玉送去检测,结果发现这是漂白注胶翡翠B货。王某遂向新会区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玉器首饰经营店了解情况。该店负责人狡辩,该商品在销货发票上所注的“(A)”并不是指“A货”的意思,但对其真正的意思却不能自圆其说。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店方退还消费者购货款380元,加倍赔偿并承担检测费。
新会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宝石、玉器类商品应慎重,最好选择在规模较大、信誉好的商店购买,有可能的话,向商家索要质量鉴定书,千万不要被“清仓价”、“最低价”等广告语蒙住了双眼,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宁园 屈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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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