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 李斌 通讯员 交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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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出台的《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本月起已在全省正式实施20来天,随着对“电子警察”执法的逐渐规范,车主们的正当权益也将得到更好地维护,而《规定》中的不少人性化亮点也逐渐显露。本报特整理出《规定》十大亮点,方便广大车主更加清晰地了解“电子警察”的执法规矩。

如今,电子眼等“电子警察”的执法将逐渐规范,车主们的正当权益也将得到更好地维护。
“电子警察”执法成效显著
市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现代化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冲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5年1-6月份,全市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45宗,死亡37人,其中因超速发生死亡事故4宗,死亡27人,占死亡人数72.9%,与上一年同期相比下降了75%;今年1-6月份,全市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33宗,死亡14人,其中因超速发生死亡事故1宗,死亡4人,占死亡人数28.5%,因超速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85%。
但由于“电子警察”执法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一个新生事物,缺乏统一规范,“电子警察”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同一路段一次违章却多次受罚;有的被套牌后受领多份“冤枉”罚单;有的没有收到通知书却被催交罚款等等。
为此,省公安厅出台了《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执法主体、交通违法信息的采集以及处罚应遵循的原则都给予明确规定,严格了执法权限,规范了执法程序,车主们的正当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十大亮点逐个数
固定测速点前设告示牌
《规定》指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一是规定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二是规定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三是规定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轻微违章可予书面警告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机动车有低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处罚。
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交警部门不再处以罚款。
对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执法路段有了限定
《规定》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一是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二是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同车同时同路只罚一次
此外,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违法数据专人负责录入
对违法数据的录入、处理有以下要求:一是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二是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超过规定时间不得再录入。
未作决定书不处滞纳金
对处罚文书的送达,《规定》要求: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滞纳金。超过6个月未发出违法处理通知书的,不再予以处罚。
录入资料前要先核对
《规定》要求,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交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计算机系统;同时要求对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计算机系统。
不得利用“电子警察”谋利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各级政府申请拨款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监控设备应当定期检定
《规定》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定期检定。
处罚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
《规定》要求,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