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密谋抢劫“摩的”司机得手后,再怂恿他人一道实施第二次抢劫,结果致“摩的”司机死亡。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抢劫杀人案作出判决:判处主犯古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同伙周洪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密谋抢劫 首次得手
2004年11月,在新兴县某砖厂做工的古某平与陈勇(另案处理)密谋抢劫作案。同月18日晚7时许,古某平与陈勇携带透明胶纸,窜到开平市月山镇水四工业开发区附近,以租乘摩托车为名,二人共同乘坐邓某的摩托车。将邓某骗至月山镇水井联发果场路段后,他们突然一起殴打被害人邓某,并合力将其制服。随即二人将邓某的双手和双脚用透明胶纸、胶带捆绑住,并对邓封口。之后,二人抢走邓某摩托车、手机和现金人民币80元。
再次作案 致人死亡
抢劫得手后,见没事,古某平便准备再次实施抢劫。此时的古某平已转到开平市月山镇一砖厂打工。
一天,他找到工友周洪说,在砖厂打工辛苦又没钱,不如去抢摩托车搞点钱来花花。一开始周洪并没有答应古某平的要求,他认为干这事风险太大,于是古某平现身说法,讲述了自己首次作案的经过,末了,他对周洪说,你看,现在还不是平安无事?
经不住古某平的一再怂恿,周洪终于同意一道抢劫。
2005年7月10日晚上7点左右,古、周二人吃过晚饭后,按照计划由古某平携带铁扳手、透明胶纸等工具窜至月山镇水井联发果场路段预伏,周洪则携一把水果刀窜至鹤山市宅梧镇寻找作案目标。
在宅梧镇的一个十字路口,周洪以8元的价格租乘了陈某的摩托,要求陈某载其到水井的果场路段。当周洪见到古某平后,便要求停车。下车后,周洪拿出人民币10元给陈某。趁陈某低头找零钱之际,早预伏在那里的古某平随即用铁扳手猛击陈某头部,并声言抢劫。陈某奋力反抗,双方发生打斗。周洪上前帮忙,持水果刀刺伤陈某左大腿。
之后二人合力将陈某制服,并用透明胶纸、皮带等物将被害人的双手和双脚捆绑,并封口。古、周二人抢走陈某摩托车和现金人民币36.5元后,将陈某丢弃在路边草丛。
事后,陈某死亡。第二天,其尸体在草丛中被群众发现。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左大腿股深静脉不完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两案犯一死刑,一死缓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认为,被告人古某平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两次,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周洪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一次,致一人死亡。此两被告人行为均触犯我国相关《刑法》,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加以惩处。
在抢劫陈某一案中,古某平多次怂恿周洪参与抢劫,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且其在抢劫作案时又率先持铁扳手重击被害人头部,在被害人大腿受伤后仍对其实施捆绑、封口,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导致死亡,主观意识明显,行为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周洪持刀刺中被害人,直接导致陈某死亡,本应判处极刑,鉴于他是受人多次怂恿后才参与抢劫,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同案人及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确定同案人的身份提供了线索,可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相关刑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古某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江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