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搭乘“摩的”外出会友,途中遭遇车祸,“摩的”司机却对交警部门谎称自己和乘客是朋友关系,以逃避责任。近日,受伤的乘客黄小姐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搭“摩的”被撞伤住院
据了解,6月17日,黄小姐乘坐李某的摩托车从新会区三江镇深吕村前往江海区探望老乡。当他们行至南冲公路大板桥路段时,一辆没有牌号的绿色嘉陵摩托车,突然从路边的田间小道上驶过来,与他们发生了碰撞。黄小姐和李某翻倒在地,黄小姐本人因头部受伤,昏迷不醒。那辆绿色嘉陵摩托车的驾驶者,丢下受伤的黄小姐弃车逃跑。随后,受伤的黄小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黄小姐为左颞骨骨折、左颅骨中窝骨折,以及脑震荡、面神经损伤。
“摩的”司机谎称伤者是朋友
交警部门通过调查找到了驾驶无牌号绿色嘉陵摩托车的驾驶员梁某,并于9月4日作出事故认定:梁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和黄小姐无责任。
黄小姐告诉记者,事后她才知道,她住院期间,李某对交警部门说,他和黄小姐是朋友关系。黄小姐说,自己的确是经常乘坐李某的摩托车出外,但每次坐车她都是付钱的,她和李某之间是经营关系,而不是朋友关系。黄小姐告诉记者,她是来江门打工的,住院期间总共花去了3000多元钱,现在身上一文不名,要靠老乡帮助才能勉强度日。住院期间李某先后交给她2500元钱作为医药费,但是她现在还欠医院近千元医药费。目前,肇事者梁某无力赔付,如果按照李某所说,二人是朋友关系,那么她就无法向李某索要医疗费了,而作为经营者的李某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导致顾客受伤,应该赔付顾客的损失。
随后,记者拨通了李某的电话,李某在电话中称,他与黄小姐是朋友关系,当记者问黄小姐是哪里人时,李某却挂断了电话。(本报记者 李昕)
律师说法
若存在经营关系,司机应负赔偿责任
黄小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关系,对黄小姐获得赔偿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记者带着这一问题采访了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日森。黄日森告诉记者,如果黄小姐搭乘李某的摩托车时是经营关系,那么李某就是经营者。不管这种经营是否合法,都是一种事实上的经营行为。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顾客的安全,李某应对黄小姐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等。黄小姐既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肇事者梁某承担责任。如果二人是朋友关系,则李某对黄小姐是无偿的搭乘行为,就不需承担责任,黄小姐就只能要求肇事者梁某承担相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