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名摩的司机合伙欺骗3名外来工,逼迫他们签订了不合理的乘车协议。近日,在新会区大鳌镇司法所的调解下,摩的司机和外来工达成了协议,同意将乘车费用由300元降为150元,3名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摩的司机“卖”乘客
近日,3名摩的司机与3名操外地口音的年轻人推推搡搡,来到新会区大鳌镇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他们处理纠纷。
摩的司机声称,3名外地年轻人合计本应该付300元乘车费用,但将他们搭到目的地时,他们却说没那么多钱,3个人加起来只有100元。摩的司机显得很愤怒,说他们签了乘车协议,如今却想赖帐。
3名外来工则反驳说,乘车协议是摩的司机逼迫他们签订的,没有法律效力。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经了解得知,原来这3个年轻人是从河南省来新会区大鳌镇务工的,他们身上带的钱不多。在新会汽车总站下车后,他们分别乘坐3辆摩托车前往大鳌。当摩托车驶到新会大洞大桥的时候,摩的司机用电话另召了3名同行到此,将他们“卖猪仔”。摩的司机们之间的“转让交易”费用实际是多少,不得而知。据后来的摩的司机声称,他们已预先支付了210元车费给前面的摩的司机。为了保证能收到钱,后到的3位摩的司机还让3名民工签了字条,说明3个人的乘车费用是300元,并扣押了他们的身份证。
摩的司机存在坑骗行为
大鳌司法所人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申辩后认为,摩的司机预付了210元车费的说法,显得不合常理。另外,搭乘摩托车从会城到大鳌每人的合理费用是50元左右,从新会汽车总站到新会大洞大桥车费也是10多元,摩的司机要求3名外来工人均支付100元的搭车费明显不合理,3名摩的司机存在坑骗行为。根据有关法律,3名外来工所签下的字条,属于可以变更的合同。
最后,该所人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首先对摩的司机进行了法制教育,接着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工作,促请他们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
经过一番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同意3名外来工的乘车费用合计为150元。3位外来工即时筹借了150元,当场支付了费用。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文中搭乘摩托车从会城到大鳌的人均合理车费是50元左右,但3名摩的司机却与3名外来工签订字条,要求他们共付车费300元(人均100元),这显失公平,所以双方签订的字条属无效合同。 (本报记者 宁园 通讯员 吴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