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读了《江门日报》的文章《新学期 新气象》,感觉非常好。文章说“从9月1日起我市69万中小学生终于迎来了新的学年,从新学期开始,我市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全市37万余名学生受惠,减免学杂费达到1.8亿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我们终于看到义务教育开始恢复其本来面目——“免费”了。
事实上,“免费”应该是义务教育的一大本质特征。参与制订和修改《义务教育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就认为,所谓义务包含两个含义,一,国家有义务让受教育者、适龄儿童,每个人都受到九年的教育;第二,孩子有义务从一年级入学读到初三毕业,“国家要尽义务,就是要承担孩子上学的一切费用”。据了解,目前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都在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但只有中国将义务教育划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人为地将“免费”和“义务教育”分割开来。教育部也承认,义务教育实际上就应该是免费的,但过去我们却没有做到。
早在1986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不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可以说,中国的首部教育法就绕开了“免费”这个概念,仅仅将义务教育定义为不收取学生的“学费”上,这很大程度可能是从中国的国情考虑,财力不够,人口太多。由于学费占所有费用的比例不过十分之一,因此,“义务教育”也就成了一句只停留在字面上的口号,“免费”更是成了人们的美好愿望。
到了1992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于是,杂费以各种名目出现在学生们的缴费单上,成为农村乃至城市居民的主要开支之一。至此,我国的义务教育几乎演变为“收费义务教育”。
进入新世纪后,政府部门意识到了,教育产业化不适合中国,政府在义务教育上不能缺位,并开始酝酿免费的义务教育。2006年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其中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转变就是,“义务教育人民办”转变为“义务教育政府办”。收费义务教育也将逐步向免费义务教育转变,并计划首先从农村做起、从中西部地区做起,在原来免除学费的基础上,再免除杂费。
经过20年的迂回曲折,义务教育终于“免费”起来。
今年秋季,广东在全省农村推广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我市37万余名学生享受优惠政策。当看到我市农村小学生只需要交55元钱,农村中学生只需缴100元就能上学,高兴之余时还该清醒地看到,今天的免费义务教育充其量只能叫“准免费义务教育”。之所以如此称谓是因为,一是目前免费的范围只局限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城市的孩子还不能享受,尽管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新农村建设是大有好处,但教育政策应该是全民享受的;二是免费义务教育的“免费”,仅仅是免学生的书杂费,但是,除书杂费外,农村学生还需要付出一些其他的费用。例如住宿费、资料费、校服费、课本费等等加起来要比学杂费要多得多。免除学杂费还不足以保证每个农村孩子都上得起学!只免除学杂费也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
我们热切地希望,免费教育之后接踵而至的是“全免费义务教育”。(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