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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8 9:43:01
江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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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苏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原来在市区的一家工厂工作,辞工时,工厂老板扣了他300元工资,他向老板讨要的时候,老板不但不给,还威胁他不许向有关部门告状。
苏先生说,他今年初进入这家工厂工作,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做了6个多月后,为了有更好的发展机会,他就辞去了那里的工作,可老板说入厂时已经说过,必须在工厂做满1年,否则就要扣除10天的工资,所以,苏先生和早于他辞工的两名同事都被扣除了300元的工资。苏先生稍懂法律知识,认为老板的做法不合法,就找老板想要回被扣的工资,并指出老板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必要时他会到有关部门投诉。老板不但不补发工资,反而威胁他说,如果他敢告状就会找人收拾他,给他点颜色看。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由于当初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有一个口头上的规定,而口头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老板单方面的口头规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苏先生及其同事辞工的时候,老板不应该扣除他们的工资。苏先生可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仲裁办填写申请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保障部门会按规定在7天内立案,之后60天内结案。如果苏先生反映情况经调查属实,应该可以追回被克扣的工资。
另外,该负责人还提醒工人,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要被老板的威胁吓倒,应该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己和更多打工者的权益。(本报记者 娄丹) |
《江门日报》2006-8-28日 A4版 【 民生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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