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外来农民工刘某在新会区双水镇某工厂第一天上班就遭遇了工伤,但是该工厂拒绝支付刘某第二次手术费用,并要挟刘某与其签订不再追究工厂责任的协议书。最近,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裁决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费及护理费共28275元给刘某。
外来工第一天上班就遭遇工伤
2005年2月,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刘某受雇于新会区双水镇某工厂,没有与厂方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等操作熟练后月工资为1000元,然而,刘某进入工厂上班的第一天下午,就发生了工伤事故。之后,刘某由工厂老板送到医院治疗,后出院。医生嘱咐刘某出院三个月后需做第二次手术。
刘某受伤后,工厂断断续续地向其支付了1000多元生活费,并以不签协议就不支付其第二次手术费为由,要挟刘某马上与厂方签订不再追究工厂责任的协议书。在被迫签订协议书后,刘某得到了第二次手术的医疗费用。
申请法律援助,领到全部补偿金
刘某做完第二次手术后,对自己与工厂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遂于2005年11月向新会区法律援助处咨询并提出法援申请。新会区法援处经审查后,受理了其申请,指派新会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梁律师承办该案。
梁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为刘某向新会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厂方否认刘某是其员工,劳动局提出要求刘某提供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及两人以上证明等证实其是工厂员工的证据,但刘某第一天上班,没有和厂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认识其他员工。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据理力争,指出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2005年12月,新会区劳动局采纳了梁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刘某的受伤为工伤。认定工伤后,梁律师迅速为刘某向新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今年1月,新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鉴定刘某为伤残九级。随后,梁律师根据刘某陈述厂方承诺工资有1000元计算其工伤补偿,并向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今年4月,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裁决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28275元。今年6月初,刘某领到了全部的补偿金。 (本报记者 宁园 通讯员 吴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