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最新的草案文本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还修改了有关条款,以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胡康生并建议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专家估计,作为中国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最后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因此这部法律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小区的车库车位到底归谁?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草案有了新的“说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仍说“不”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胡康生表示,为了进一步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草案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中,有人提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机关显然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胡康生表示,从在北京、上海、江苏、湖南等地调研的情况看,城镇集体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资金构成十分复杂,有些企业最初是由个人现金入股或者实物折价入股的,后来有的退还了原始股,有的未退原始股;有些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借贷,国家和其他方面都没有投资,但国家提供了政策支持。近几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形成的模式也很不相同,有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改制为职工全体持股,有的实际上已经成为私人企业。目前,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正处在继续深化过程中。
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出规定为宜。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立法论证会上,多数专家也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
暂不规定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草案审慎地给出不“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胡康生说,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对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删除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第十五章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