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开平市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大幅度上升,购买被盗摩托车自用的人也越来越多。据统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上半年就起诉了购买赃车自用的收购赃物案件9件共21人。
案例一
李某是到开平市打工的外来人员。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李某在开平市月山镇水井公路遇到一名男子,该男子问其是否想买摩托车,并说手中的摩托车可以低价卖给他。李某见摩托车没有行驶证,便怀疑该车是盗窃得来的,但因贪图便宜,最后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辆价值2000多元的飞鹰牌男装摩托车。一天,李某骑着这部摩托车外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近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收购赃物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开平市人民法院以该罪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2005年8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在开平市盗窃了光南牌、松益牌等女装摩托车8辆,分别销赃给陈某、李某、刘某。三人虽然明知摩托车是盗窃得来的,但因贪图便宜,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摩托车。之后,陈某、李某又将购买的赃车分别转手出售给王某和苗某。
王某和苗某在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购买用于日常自用。陈某、李某明知是赃车仍予以购买再转手出售,苗某、王某明知是赃车仍予以购买,上述几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2006年6月,开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他们1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处罚金1000元。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陈彩虹)
检察官视点
勿购买来路不明的摩托车
为什么有人在明知这些摩托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要收购使用,购买这些摩托车又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的陈检察官表示,这些人明知摩托车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却为了贪图小利,不惜以身试法,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尤为严重。一些犯罪分子在城市盗窃摩托车后,便到农村进行销赃。有的村民见到摩托车价钱比市面低得多,虽然明知来路不正,但在贪图便宜心理的驱使下,仍购买回家自用。这种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提供了便利,危害了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从一定的程度上帮助了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最终的犯罪目的得到实现,进而助长了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
那么如何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非法得来的摩托车呢?
陈检察官提醒大家,首先要自律,要自觉遵纪守法,不要贪图小利,更不要以身试法;其次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出卖的;2、机动车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4、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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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与盗窃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转移、销售或者收买的,以盗窃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