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偌大的交易大厅只有几个人在办理二手房转让手续。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通知:自8月1日起,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记者近几天在江门房产大厦房地产交易大厅看到,二手房交易平静,没有出现排队抢着过户二手房的场面,市地税部门也表示暂未实施相关规定。
现场 办理过户高峰暂未出现
8月1日上午,记者来到江门房产大厦房地产交易大厅,发现偌大的服务大厅只有冷冷清清的八九个人在办理过户手续,并未出现如广州、上海等地二手房过户“井喷”的现象。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民对新政的反应表现“冷淡”,虽然也有不少人前来咨询相关规定,办理过户的市民也比平时多,但由于江门二手房交易的总量不大,价格不高,因此,即便是在交易最多的7月31日,也只是办理了40多宗,相比平时的20多宗仅多出近1倍,说明市民还是比较理性的。随后,记者询问了市地税局,该局有关人员表示还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通知,所以,业主过户缴税时仍是按旧的个税缴收办法缴税。有人士分析说,细则出来前,相关个税的征收工作可能开展不起来,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存在由地方调节的部分,细则出台后追溯到8月1日执行的可能性则较大。
在记者随机采访中,不少市民均表示并不了解此次税收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包括“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有一年内卖旧房买新房有退税优惠等政策也只是一知半解。
专家 新规对江门影响有限
对于这次的新规定,业内普遍反映,没有什么新的突破,江门早就是这样执行了。据东骏地产林经理介绍,其实对个人转让房屋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修订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后国家下达的若干规范性文件早有明确规定,此次《通知》只是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转让(俗称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予以重申,就原有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是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的一种做法,而不是一项新规定。
按照新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税额的20%征收。应纳所得税额=转让房屋所得-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装修、手续费等)。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原始凭证,新政策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近两年我市房价上涨不多,一些房产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扣除贷款利息等合理费用差价已很小,赢利空间小,因此,这类房产在二级市场交易影响不大,市场心态反应平和,并未出现恐慌性急售现象。
关注 三大问题成焦点
国家税务总局【108号文件】提到的两项优惠政策,一是“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税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追述纳税保证金”;二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纳税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程序和“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概念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此外,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江门如何确定该纳税幅度,成为细则另一个倍受关注的焦点。
据业内人士介绍,具体缴纳额度计算公式为:应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房屋所得-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装修、手续费等),比如陈先生在购买一所30万元的房屋后,将这所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售出,假如相关合理费用总共为10万元,那么李先生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30-10)万元×20%=2万元。 (文/图 陈祺伟)
相关链接:两类二手房可免征个税
一、个人转让自用房5年,只要房产证的时间满足5年期限就可以免征,因此可以说,强征个税只是针对5年以内的二手房转让。
二、5年内的二手房交易,只要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也可免征或退回个税。既可以先买新房后卖旧房,也可以先卖旧房后买新房,只要买卖时间在1年内,都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其中,先卖房的情况,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其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