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年来,妻子忍辱负重,把丈夫同别的女人生的孩子抚养大,但换来的仍然是丈夫的打骂,婆婆的冷眼。黄某终于不堪忍受,将丈夫和孩子杀死。2006年1月12日发生在开平市沙塘镇的这一人间悲剧令人沉痛之余,不禁又有许多深思。
妻子不孕,丈夫外出打工与人同居生子
黄某和甄某是开平市沙塘镇人,1995年初,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黄某一直未能怀孕生子。1996年,甄某到福建打工,认识了一武汉女子,两人很快同居,并生下一个男孩,同年10月,甄某把孩子抱回家让母亲劳某和妻子黄某抚养。这对黄某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但木已成舟,哭骂、吵闹已没有用处。黄某向自己的婆婆诉说,但婆婆不仅没有责怪儿子,反而对黄某冷言冷语,认为黄某未能给甄家延续香火,儿子甄某这样做并没什么大错,对此,黄某只好忍气吞声。
黄某在开平市某工厂做工,工资微薄,无法负担家用。丈夫甄某常年在外打工,不但不给家里一分钱,偶尔回来几次,对她也是非打即骂。看着周围人家的日子过得和美幸福,自己却孤孤单单,时常受婆婆的冷眼,还要照看丈夫在外和别的女人生养的孩子,黄某心中愤恨不已。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10年,孩子也养到了9岁。
帮丈夫带大孩子,丈夫依旧打骂不断终酿悲剧
2006年1月,甄某打工回家,黄某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但甄某对她的态度没有丝毫改变。1月11晚,甄某向黄某要钱为儿子办户口,黄某没答应,两人发生激烈争吵。甄某用手扼着黄某的脖子,扇了几个耳光,然后又拳打脚踢。黄某想到10年来一次次的暴力、一次次的受气挨骂,终于绝望了。这一夜,黄某睡不着,她在等待。1月12日凌晨2点多,睡在床上的丈夫开始打鼾。黄某悄悄起床,拿出家里的砍刀,看着熟睡的丈夫,举刀向其头上砍去。10年的怨恨全聚在这把刀上,黄某一刀又一刀地砍向丈夫的头和脖子,直到确信丈夫已经死亡才停手。看着血肉模糊的丈夫,黄某仍怨气未消,她拿出一把剪刀,剪掉了丈夫的阴茎。“这下丈夫再也不可能和别的女人骚情了!”丈夫死了,黄某又想到了丈夫和那个“野女人”生的“野孩子”。“不行,他也得死。”10年来的嫉妒、屈辱、愤恨,已使黄某的心灵完全扭曲。
凌晨5点多,她来到婆婆的房间,看到婆婆正准备起床,黄某就让丈夫9岁的儿子到客厅开电视。此时,孩子刚刚起床,睡眼惺忪的,但他听话地走到客厅,正当他手按电视开关时,黄某拿出砍刀,猛力砍向孩子……此时,“残忍”二字对丧心病狂的黄某已经毫无意义,宣泄仇恨成了她唯一的目的,砍完孩子后,她又想到婆婆,“多年来,婆婆劳某歧视自己未能生小孩,还怂恿儿子在外面乱搞,使得自己遭受这么多的屈辱,不惩罚劳某,心中积怨难解!”于是,黄某又把一瓶硫酸倒在水瓢里,走到劳某的房间。劳某正在穿衣服,黄某看准劳某的脸,将硫酸向其脸上泼去,劳某急忙躲闪,但仍被烧成轻伤。
做完这一切后,黄某锁上房门,到自己上班的工厂宿舍里洗了脸、梳了头,静静地等待。很快,公安人员在黄某的宿舍内将其抓获。
2006年4月17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黄某提起公诉。6月2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陈德展)
检察官视点
黄某杀人案发人深思
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成员的稳定、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我国《婚姻法》第3条与第4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黄某一开始是个受害者,其丈夫甄某和别的女人同居,违背了对妻子黄某的忠实义务。其后对黄某更是动辄辱骂、殴打,实施家庭暴力,这是诱发黄某犯罪的最直接原因。黄某向婆婆劳某诉说,希望婆婆能管束丈夫时,又遭到冷眼,从而使得黄某不但未能宣泄心中的积怨,反而受到更大的伤害。婆婆认为女人就应该为家庭延续香火的的思想,这也是黄某走向杀人道路的一个诱因。
黄某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原本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她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任何机关反映,但她没有,只是一味地屈从忍受,结果心理承受能力最终到达极限,导致其采用极端手段杀死丈夫、孩子,在毁灭他人的同时也毁灭了自己。
此案还引发我们另外的一个思考:甄某将非婚生孩子带回家养育长达9年之久,其家庭产生矛盾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为什么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黄某解决家庭矛盾?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管理的疏漏。试想,如果其家庭矛盾能及时得到化解、黄某的思想能及时得到疏导,那么事情很可能就是另一种情形。黄某故意杀人,既是黄某个人的悲剧,也足以引起很多反思。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多一些关爱,多一些尊重;社会也应当创造出更加良好的治理环境,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开平市检察院 陈德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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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