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凡是在新修订的立案标准颁布施行以前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要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好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同时,在受理侦查新的渎职侵权案件时,要依法严肃、不折不扣地执行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不任意扩大或缩小确定的立案条件和立案范围。
据了解,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60余项。
王振川说,新修订的立案标准注意保留和吸收了部分“试行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的确定等方面
明确刑讯逼供八种立案情形
新标准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严防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犯罪
新标准规定,涉嫌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王振川在介绍新标准时,对“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这一特点进行了强调。王振川说,在过去的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对此,新修订的立案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根据新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明确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规定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规定,国家机关聘任借调人员,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
新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