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
| http://www.jmrb.com
2006-7-12 9:48:36
江门日报 |
|
| |
本报讯 面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非但不配合,反而拿刀相向,此行为于法所不容。近日,一名男子正是因为这种缺乏理智的暴力抗法行为,而令自己身陷法网。
2006年3月15日,赵某驾驶摩托车违规搭客行至市区跃进路消防局门前路段时,遇到交警、巡警及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总站的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查处摩托车违规载客营运行为。对此,赵某非但不积极配合检查,反而从摩托车油箱下抽出一把平时用来防身的长约40厘米的西瓜刀追砍执法人员,致一名执法人员头部被砍伤。事发后,几名执法人员迅速上前将赵某制服,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经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卢新华 陈阳星 史锋)
检察官视点 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有一定的自由,但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限制,它应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自由和人身财产安全为前提。国家机关履行公务、执行法律,也正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地方行政规定禁止摩托车营运搭客,是出于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考虑的一种法律约束,公民应自觉地接受此限制,服从法规。在相关部门对该项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公民是有义务予以配合的。
本案中,赵某营运搭客固然违规,但只是应受行政处罚,可他采取极端手段以暴力抗拒检查,其行为已演变为对政府法规的藐视和对抗,触犯了刑律,最终自然难逃刑事制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另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均依照前款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
《江门日报》2006-7-12日 A5版 【 法制新闻 】版
|
| 上一篇: |
 |
一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意外死亡,建筑公司强行将其他工人原来的工资留成作为给死者的部分赔偿金—— 建筑工人状告建筑公司 (2006-7-12 9:50:06)
|
| 下一篇: |
 |
基础知识需要反复理解和强化 ——访今年高考生物科江门市状元谭锦健 (2006-7-12 9:48:24)
|
|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