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信用卡的使用,方便、快捷,免除了携带大量现金的烦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但与此同时,由信用卡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宗关于信用卡纠纷的案件。
起因:遗失信用卡后成为被告
2003年6月,岑先生的信用卡不慎遗失。事发当天,他马上到开卡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认为这样就可以万无一失了,但是,岑先生还是慢了一步,他的信用卡在当天就已经被人在商场盗用,且透支额达7000多元,更令岑先生想不到的是几个月后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成了被告。岑先生认为,明明是银行审查不严,但银行非但不承担责任,反而把他告上了法庭,这让他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岑先生:信用卡已挂失,是银行审查不严导致透支
岑先生在法庭上辩称,他不慎遗失信用卡,但他已及时向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信用卡被人盗用在商场消费,此透支金额是发生在遗失之后,而信用卡上有照片和签名,是银行审查不严把款项划拨到商场才导致损失的,银行应该对这笔透支款负责。
银行:合同约定免责,迟缓还款构成违约
银行起诉认为,按照双方签定的《领用合同》约定,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窃,失主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但合同也规定在办妥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债务,因此,岑先生应对透支款项及利息共计近1万元负清偿责任。
法院:银行无过错,岑先生应当清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定的《领用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岑先生的信用卡是在挂失当天被消费透支的,按照合同约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岑先生的信用卡是在商场消费的,银行并不需要承担审查方面的责任,岑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信用卡所发生的透支款项。岑先生在信用卡透支后未能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遂依法作出“岑先生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其利息”的判决。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林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