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在蓬江区消委会沙仔尾投诉站了解到,一消费者所购产品已过了“三包”期,为了骗取“三包”服务,他竟偷改购货日期,在第二次行骗未果时,又投诉到消委会,最终,其骗局被消委会的工作人员识破。经营者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向该消费者索赔。
消费者投诉
使用不到半年 电动单车电力不足
6月9日,沙仔尾投诉站接待了一位情绪激动的消费者。该消费者称,去年12月28日,他在沙仔尾某商店内购买了一辆电池“三包”期为半年的电动自行车。今年5月初,电池就出现了电力不足等问题,他为此多次与商家交涉,并进行维修。到5月底,商家同意为他更换新电池,可是,没过多久,新的电池又无法使用,他又去找商家,商家却不予理会,而且态度恶劣,希望消委会为他讨回公道。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该站工作人员联系上了被投诉商店的经营者,并于前天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紧扣“三包”期问题,指责商家“黑心”出售劣质商品,不负责任。商家解释说,电池使用一段时间后肯定会出现老化问题。消费者认为,他的电动自行车购买不到半年电池就出现问题,商家应无条件予以更换。商家则认为消费者使用不当,双方争持不下。
真相
为骗取“三包”服务 消费者更改单据日期
细心的工作人员在查看消费者提供的单据时,无意间发现单据的开票日期上,“12月”与“28日”中的两个阿拉伯数字“2”的字迹有所不同,而且按常理,写“28”时,“2”跟“8”大多有连笔迹象,但该复印件上的“28”是完全独立断开的。于是,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出示单据原件,消费者称原件已丢失。为调查清楚情况,工作人员又要求经营者提供该次交易的单据存根原件。
昨日,经营者找到单据存根并向该站提交。工作人员发现,原件上写的出票日期是“2005年10月2日”,而消费者提供的复印件是“2005年12月28日”。根据此出票日期,电池早已过了“三包”期。
经过甄别研究,工作人员最终发现该消费者通过修正液涂改单据日期,以期再更换一新电池。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进行了严正的批评教育,维护了经营者的权益。该商店经营者获知事情真相后,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向该消费者索赔。(本报记者 严建广 通讯员 杨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