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6月开始,开平市工商局开展为期半年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
据悉,此次整治行动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主要依法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以下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假借促销费、广告费、科研费等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贿行为,以及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行为(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以及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其它违法行为。(本报记者 米华 通讯员 冯旭东)
专家解读
商业贿赂是什么?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王德山说,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按照当前中央的部署精神,当前国家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是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这是一种狭义的概括。治理商业贿赂,采用广义概念比较适当。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规定有“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