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
| http://www.jmrb.com
2006-5-29 9:45:25
江门日报 |
|
| |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广东(深圳除外)推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新政策。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多项税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新政策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目前出租屋纳税一共涉及六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为了便于征管,广东省地税局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四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合并按综合税率进行计征。对于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税率为4%;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税率为8%;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税率为10%。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按现行规定执行。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己新建的房屋则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税率。对于外籍个人这种超国民待遇,广东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目前所依据的是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总局没有新规定出来前,广东省只能依照国家规定来执行。
据省地税局总经济师欧斌介绍,广东每年的出租屋税收收入在3亿至5亿元左右。为了加强对个人出租屋的管理,地税部门将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协作,建立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方法,在征收的税收收入中将转移5%给代征部门,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 (据《新快报》) |
《江门日报》2006-5-29日 A4版 【 民生 】版
|
| 上一篇: |
 |
(暂无!)
|
| 下一篇: |
 |
恩平市领导到广东康芝制药有限公司调研时提出 增强创新能力努力做大做强 (2006-5-29 9:23:19)
|
|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