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通过拍卖公司拍得一铺位,装修时却发现其中的3.25平方米被李某占用作为单车房。曾某与李某协商,要求其交还,但李某称自己是向某地产公司购买的,有发票可证明其有使用权。双方争持不下,曾某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拍卖公司则称责任不在其,那么究竟谁是该单车房的所有权人?

本报讯 曾某向拍卖公司竞拍得一铺位,装修时却发现其中的3.25平方米被李某占用作为单车房。双方争持不下,曾某遂状告拍卖公司,要求其完整交付铺位,并赔偿违约金4978元。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占用人李某于10日内将占用物业交还给曾某,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事由 铺位被占用引起纷争
2003年7月,曾某向某拍卖公司竞拍得江门市沂水里一铺位。在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拍卖公司将铺位移交给曾某使用,并协助曾某办理了该铺位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曾某在准备对铺位进行装修时却发现,该铺位约3.25平方米的地方被李某占用作单车房。曾某与李某协商,要求其交还该物业,但李某称自己向某地产公司购买住房时,是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购得此附属单车房的,他有房地产权证和购买单车房的发票,这些都可证明其对上述单车房有使用权。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曾某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一 拍卖公司是否违约?
曾某称,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依约支付所有款项,还办理了有关证件,但该商铺约3.25平方米的地方被李某占用作单车房,且拒不退还。曾某多次要求拍卖公司协助解决此问题,皆未得到答复。据此,曾某认为,拍卖公司未按约定将商铺全部完整交付其使用。
拍卖公司辩称,他们受某银行委托拍卖作为抵债资产的该铺位,只是充当中介的角色。在拍卖前,拍卖公司宣读了《拍卖竞买须知》,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就拍卖向社会公开和展示,曾某应已充分了解铺位的状况。曾某竞得铺位后,拍卖公司亦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曾某可向李某要求返还其占用之物业,而与拍卖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了铺位的所有权并实际已对该铺位行使了权利,被告依合同约定完成了拍卖人的义务。原告在双方完成上述权利义务前没有对被告未完整交付提出异议,且被告对李某占用原告的铺位的部分作单车房使用的情况毫不知情,因此责任不在被告。
争议焦点二 单车房所有权到底属谁?
曾某认为,其从拍卖公司竞购得商铺,并依法取得了房产证、国土证,应受法律保护。李某虽然购买了单车房,但合同中没有指定该单车房就是本案争议的位置,因此,李某占用讼争位置无理,原告曾某才是该位置的合法所有权人。
李某则提出,单车房钥匙是房地产公司亲手交与的,并称该单车房可以永久使用。接到法院的传票,他才知道曾某购买的商铺面积包含了其单车房。房地产公司重复出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另外补偿单车房给其或给原告,合理解决本案纠纷。
对李某的指责,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李某购买的是单车房而非商铺,现有资料只反映李某购买单车房1间,不能证明该单车房就是本案讼争标的(商铺),故不存在李某是本案讼争标的所有权人的可能,也不存在房地产公司重复销售单车房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召集原告、被告、第三人李某及房地产公司四方的诉讼代表到现场勘验,上述人员均确认李某使用的单车房位置是在原告购买铺位的房地产权证中房屋平面图所核定的卫生间位置。
法院认为,曾某是讼争标的的合法所有权人。李某现所使用的单车房是包含在曾某所有的铺位内的,这一事实经各方当事人现场确认,李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即李某事实上已占用了属于原告所有的物业,因此,李某应将占用的物业交还给原告。
至于李某提出其事实购得单车房1个,由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给其调换单车房或直接调换给原告的主张,并非本案调整的范围,李某可依权利向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协商解决或另案提起诉讼。 (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