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学着电影、电视里的黑社会人物强行收取“保护费”,一旦收不到,就恼羞成怒,以砸东西、殴打人的手段来破坏经营,威胁事主,极大地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近日,开平市检察院审查批捕两起由收“保护费”引起的刑事案件。
收不到“保护费”,砸东西伤人
今年4月13日,陈某来到开平市某游戏机室里,对服务柜台里的一位阿伯说要收取“保护费”,阿伯表示自己不是机室的老板,做不了主,没办法把钱给他。陈某一听收不到钱,便恼羞成怒,随手拿起放在柜台旁边的可乐等饮料瓶罐就砸,将室内价值3019元的电脑显示屏、游戏机显示器等物品打烂,并砸伤了阿伯的左手手臂。
近日,开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陈某批准逮捕。
收“保护费”遭拒绝,持刀砍人
2003年10月9日,张某纠集他人来到开平市水口镇某五金厂后面的出租屋,以收“保护费”为由,企图向准备在其“地盘”挣钱的李某和王某等人索取2000元。遭拒绝后,张某等人便持刀将李某的左肘外侧、背部和王某的头部、左肩背等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两人为轻伤。
事发后,张某立即潜逃,至到2006年3月21日被捉获归案。近日,开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张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视点
依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案中的陈某与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众场合以收取保护费为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或故意殴打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检察官也希望,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谐,受害者应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警民合作,提供有效证据,打击收取“保护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开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