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我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免税。上述优惠政策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持续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解读一
招一名下岗人员年减税4000元
记者了解到,从即日起,对积极招收下岗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同时,市地税局税政科负责人还介绍说,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如果当年扣减不足,不能结转到下年使用。另外,在2005年年底前已经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然按照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解读二
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每年最高减免税8000元
对于积极自主创业、自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知》也明确规定了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于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市地税局税政科负责人解释说,《通知》中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而且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工人必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通知》中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则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解读三
合条件企业可免企业所得税3年
近年来,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新的经济实体,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市地税部门称,这类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只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就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这4个条件分别为: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本报记者 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