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年前,家住江门市区的邓女士在江海中学附近捡到一个弃婴,由于爱子心切,没报案她就收养起来,但是,现在她却遇到了麻烦事:前几天,她到公安部门给收养的孩子办理入户手续,却得知由于孩子是自己擅自收养的,所以不能办理户口。那么,怎样收养小孩才合法呢?近日,记者采访了市民政的有关负责人。
自抱自养弃婴不合法
市民政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邓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属自抱自养行为,是不合法的。她说,以前有个别市民不是通过合法途径收养子女,而是通过熟人、朋友,或者在路边捡拾、在医院抱养,有的甚至是通过人贩子买回来收养的。为了防止出现上述现象,以及假收养、真超生和遗弃婴儿的情况发生,使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以贯彻落实,希望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或捡拾到弃婴、弃儿,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以便查找遗弃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1999年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1992年《收养法》颁布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即1999年5月25日)前,中国公民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对照这个规定,邓女士已抱养的小孩,应该通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小孩送往福利院抚养。如果邓女士不把小孩送到福利院,那小孩将不能在有关部门申报户口,小孩日后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此外,邓女士可以向福利院提出领养小孩的申请,但不能指定收养哪个小孩。
收养小孩要具备4个条件
那么,市民若想收养一个小孩,要具备什么条件?又该如何办理收养手续呢?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已生育有子女的夫妇,如想收养小孩的,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收养人年满30周岁;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本人或家庭人员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只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4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
但是,如果夫妇已有2个小孩,要收养小孩,则除符合上面四个条件外,还必须有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才能收养。
据了解,办理收养手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3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二是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三是无子女的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要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时,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本报记者 严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