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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入屋劫持、绑架、非法禁锢的手段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妄想把妇女卖到发廊去从事卖淫活动以从中牟利,近日,向某等被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妇女罪起诉,向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4年某日凌晨3时许,无业人员向某伙同他人携带西瓜刀、小电筒等工具,来到鹤山市鹤城镇一工厂对面的出租屋准备行窃,见到正在睡觉的文某(17岁)、陈某二女子,于是萌生出将二人卖到广州的发廊牟利的歪念。随后,向某等人用竹杆从出租屋的窗户处挑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向某的同伙持刀威胁文、陈二人,并强行将其带离出租屋。在此过程中,文某曾吵闹着想挣脱,被向某的同伙打了两巴掌,并从其身上搜去了200元。
之后,向某等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将文某劫持到向某的出租屋,并由向某负责看守,而向某的同伙则带陈某至他地。至第3天上午7时许,由于向某的同伙未能如约将陈某带至向某的出租屋会面,出租屋房东嫌向某屋内人太多而拒绝让其继续居住,向某不得已让文某离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视点
在此案件的法庭审理中,向某辩称自己最后把被害人文某放了,没有将其出卖,因此其行为虽然犯法,但不至于构成拐卖妇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其中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的即构成拐卖妇女罪。
在此案中,向某虽然没有将文某卖出,但其参与密谋及犯罪的整个过程,并在此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实施了绑架、中转、禁锢文某的行为。他最后把文某放了,只是因为向某的同伙失约,屋主嫌其屋内人多不让其继续居住,即是由于向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向某无奈放走文某,而不是向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主动放走文某,因此向某的行为已足以构成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高的恶性犯罪。从近年媒体上一些报道可知,一些不法分子试图利用一些妇女的无知和懦弱,在妇女毫无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情况下采取欺骗、威迫利诱、劫持的手段强行控制这些妇女的人身自由,把这些妇女当商品出卖或强迫她们从事卖淫等违法活动,从中牟利。这种犯罪现象在一些贫困的边远地区就多表现为把妇女诱拐出卖做人老婆,在经济较发达的城镇地区,则表现为强迫妇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这类犯罪最根本的预防措施还是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特别是加强妇女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其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勇敢地作出反抗,最低限度地减少受到的伤害,使犯罪分子的恶行无法得逞。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李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