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中私彩或放高利贷后,往往采用非法手段索要债务,在“讨债”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甚至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达到取回私彩款或高利贷款的目的,这些人实际已触犯了法律,最终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追讨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
2004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伙同“高权”等人,为追讨张某欠“高权”的高利贷,采取殴打等手段,先后将张某带到新会区古井镇某宾馆和古井镇某住宅内拘禁。期间,被告人等逼张某打电话给其家属送钱赎人,同月11日5时许,张某趁被告等人不备,爬窗逃脱。
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扣押、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为索私彩款挟持“庄家”
2004年6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莫某伙同郭某(另案处理)等7人,窜到新会区司前镇某村熊某的简易居住屋,下注参与“六合彩”赌博。当晚,被告人黄某、莫某等人以熊某输掉18万元不予兑付为由,先后将熊某挟持到新会区会城镇某酒店、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古龙镇某招待所及某林场等地,逼其还钱。期间,被告等人对熊某进行殴打。直至2004年6月9日,被告黄某等人收到熊某的亲友汇入指定账户的人民币3.2万元后,才将熊某释放。
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莫某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莫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
点评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黄某、莫某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私彩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向债务人要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黄健能 阮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