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本报记者 刘丛 李昕

音像店应合法经营,才能有效保护和发展自己
引子
3月1日,广州飞×传播公司、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了什么事?原来,这几家公司联手出击,准备分3批起诉我市音像店出售盗版,侵犯其发行权,涉案音像店共计118家,范围遍布整个五邑地区。这件事给江门音像发行界带来极大的震撼,一些被起诉的相关商家迅速成立了音像协会,进行抗诉。
起因
HDVD席卷音像市场
去年下半年,我市音像市场上涌现了大量HDVD格式的盗版影碟,以电视剧集为主。那么,什么是HDVD?内行的人都知道,HDVD不是什么先进科技,而是降低了图象和声音码率的DVD。降低码率即加大压缩比,所占空间会较少,质素会降低,但一个HDVD碟便可收录超过7小时的节目内容。以一套30集的电视剧为例,DVD格式的大概为100多元,而HDVD格式的还不到30元,价钱差了3倍。因此,HDVD迅速占领了我市各电脑城、软件市场和流动摊贩等销售领域,而这种非法的音像制品也成了我市文化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几个月内就收缴了1000多张。
HDVD引起了音像出版、发行界的一片恐慌,在“打击盗版”的声浪中,他们采取了行动。
起诉
一张碟索赔3000元
近日,江华路文×音像的蓝小姐找上门来告诉记者:“原告又将第二批音像店告上了法庭,5月13日就要开庭。”原来,在记者采访该事件之初,3家出版商在江门中院只进行了第一次诉讼,涉案音像店有30余家,除去私下和解的,开庭的还有20多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又有40多家音像店接到法院传票,其中江门3家,鹤山4家,开平15家,新会也有10余家。至此,我市被推上法庭的音像店就有70多家。
“这些出版商简直就是狮子大开口,”蓝小姐告诉记者,“他们每一张碟要索赔3000元。广州中×公司在我的店里买了8张碟,这一次他们只起诉了一张。如果我私下赔钱了事,他们就会一次又一次地来起诉。前几天我和中山音像协会的人接触过,那里有些店私下和出版公司和解,共赔偿了40余万元,但是不到3个月,出版公司又来告第二次了。”据了解,由于此次被起诉的音像店范围广、数量多,我市部分音像店紧急联合起来,成立了民间的音像协会,由蓝小姐等几名被诉商家牵头,将所有涉案商家集合起来,抵制这几家出版商。不少音像店刚接到通知,就主动和蓝小姐联系,表示不会私下对出版商赔钱了事。
庭审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第一家被告上法庭的是开平市三埠区的银×音像城。广东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称,其享有《林俊杰 乐行者》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登记号为2004-S-01709《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原告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上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即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到被告经营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封存。随后,该公司又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林俊杰 乐行者》盗版CD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被告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以及支付原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2659元。
被告银×音像城也不甘示弱,提出了反驳意见:首先,自己并没有销售侵犯原告出版发行权的商品,他们所经营的商品均由合法途径进货,不存在销售侵犯原告发行权商品的非法行为;其次,作为一家零售商行,他们没有鉴定音像制品真假的能力,历来都相信自己所销售的音像制品均为正品,不存在主观上销售假冒商品的恶意。
银×音像城还认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能够证明他们所销售的音像制品为假冒侵权商品的唯一证据是原告方的单方面口头表述,这种口头表述没有经过其它职能部门的鉴证。“况且这个案子的公证程序有明显的不合法之处,证据存在瑕疵。”该音像城负责人拿了两份同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材料:“你看,同一公证处的印章有两个不同的版本,对方所提交的材料明显是造假的。”
分析
文化部门:原告也名不正言不顺
对于这次事件,我市文化部门认为,一些音像店卖盗版、侵权的行为属实,但是一些取得版权的出版商也会制造盗版,这次的官司其实是打得名不正言不顺。据蓝小姐介绍,此次被告诉的碟子里,有不少是公司拿着VCD版权所推出的DVD。这是音像出版商常用的方法:买到某部片子的VCD版权,来生产DVD;或者买到某唱片的CD版权,却发行VCD;而现在市面上推出的HDVD,也多是此次提出控诉的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拿到某部片子的DVD版权后制作的。
就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谭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我市手续齐全的音像制品销售商均没有销售HDVD,只有部分电脑城销售。由于现在国内还没有正规厂家生产HDVD,市民若是看到有人出售HDVD,则均是盗版;而拿着VCD版权制作DVD这样的情况属于有版权地复制,也在盗版的范畴内,原则上也属于文化稽查部门的工作范围。
说法
出版商:我们的目的不是索赔
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案件,记者访问了几家出版商,发现在法庭之下,他们也有自己的一番说法。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文宣部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公司买到音像版权后,会由对方提供母带,出版商有权将母带复制成VCD、DVD、EVD甚至HDVD等多种形式出售。“我们所出版的碟都是正版,即使HDVD也是有质量保证的压缩碟。”
针对我市几家音像店提出的“此案公证程序有不合法之处,证据存在瑕疵”的说法,该公司法务部的郑先生告诉记者,公证、材料、起诉等事宜,该公司都已委托了律师事务所,公章不同等事他们并不知情;另外,“我们在江门的起诉是有所保留的,通常在一家店买了四、五张盗版碟,但是只起诉了一张。这样做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我们要做适当的证据保留工作,保留一部分碟作为今后的证据;二是出于节省诉讼成本的考虑。毕竟我们的目的只是打击盗版,并不想要通过起诉得到多少赔款,而是想与当地商家达成和解”。至于“证据存在瑕疵”是否会对己方不利,郑先生显得相当有自信:“我们都是依照法律步骤来行事的,法院自会作出判断。”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对此案的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