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经签定了租赁意向书,一方急于出租,另一方又乐于接手,没想到,在快要签定合同的时候,双方却因为“顶手费”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了双方的合作破裂,双方还为2.5万元的押金问题产生了争议。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双方签定《租赁厂房意向书》
2004年3月底,恩平市圣堂镇某公司的下属企业圣堂电镀厂的租赁经营者林某因为经营不善,拖欠了大量的债务后不辞而别,圣堂镇政府希望将该厂尽快租赁出去。正筹建电镀厂的甄先生得知了此消息,于2004年4月来到圣堂镇商谈有关租赁事宜,表示有承租圣堂电镀厂的意向。圣堂镇某公司也早有把电镀厂出租出去的意向。在第二次接触之后,甄先生就提出给圣堂镇某公司一些订金。经商谈后,该公司决定收取甄先生6万元的押金,但当时甄先生只带了1万元,而他回去时还要为汽车加油、交桥路费等,因此该公司只拿了甄先生5000元作为押金,并商定让甄先生下次交齐剩余的押金。
4月26日当天,双方签定了《租赁厂房意向书》。意向书中确定,租赁期为6年,租赁费每月2万元;双方商定于2004年5月初签定租赁合同,在5月15日之前,如果甄先生还没有前来签定合同,圣堂镇某公司有权没收他的押金。
出租方:按约定没收押金
圣堂镇某公司称,在签定了租赁意向书后,该公司多次要求甄先生抓紧时间来签合同,但一直等到5月16日,甄先生等3人才来签合同。在签合同的过程中,该公司要求甄先生出钱买下原电镀厂留下的四池电镀水和几个整流器及电镀挂钩铜管等价值约5万元的设备,但甄先生说这些东西不值5万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降到4万元,甄先生还是不能接受,因此双方不欢而散,没有签订合同。直到6月中旬,甄先生才来要求退还押金。圣堂镇有关领导称,双方在签订意向书前就已经谈过“顶手费”的问题。
圣堂镇方面给记者发来一份由圣堂镇某公司所写的《关于甄某某违约的信访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称,2004年4月26日,甄先生以其合伙人需要时间对圣堂电镀厂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市场调查为由要求延迟签合同的时间。4月26日离5月1日还有几天时间,甄先生以不够时间评估,并且合伙人在“五一”长假期间要出去旅游,要到5月12日才能回来为由,提出在5月15日以前签合同,这已经违背了双方在5月1日前签合同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圣堂镇某公司为防止对方再拖延时间,就要求甄先生交纳4万元押金,剩下的1.5万元押金到签合同时再交,而甄先生说只带了2万元,因此圣堂镇某公司收了甄先生2万元押金。至此,该公司共收取甄先生2.5万元押金。
圣堂镇某公司认为,甄先生没有按时签定合同,致使电镀水蒸发给他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于是按照租赁意向书的约定,没收了甄先生的2.5万元押金。
甄先生:对方违约在先
甄先生则称,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因为圣堂电镀厂债务问题需要清理,尤其是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为了避免工人闹事,圣堂镇某公司在收取了他5000元的订金后,又要求他再支付2万元以解燃眉之急。双方在4月26日签定了意向书,该公司收取了自己的2万元钱作为押金,并将2万元作为拖欠的工资款发放给了职工。后来在签合同时,圣堂镇某公司却又节外生枝,突然提出收取4万元的“顶手费”。原来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自己租赁圣堂电镀厂的厂房和设备,而不是买卖行为,甄先生觉得自己没有义务去购买原租赁方留下的材料和仪器。一段时间后,甄先生再次来到圣堂电镀厂时,却发现厂里已经有人在生产了,原来圣堂镇某公司早就把该厂租给了他人。甄先生认为是对方违约在先,所以自己要求对方退还押金是合理的。
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解决此事,给双方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报记者 李昕 实习生 李小龙)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李志斗律师。李律师表示,该事件涉及到押金的性质和押金的处理问题。该事件中的圣堂镇某公司与甄先生签订了《租赁厂房意向书》,约定了押金事项,如押金属于订金,则在租赁关系没有达成的情况下,押金应当退回给甄先生;如押金属于定金,则在租赁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况下,若甄先生违约,圣堂镇某公司有权依照《担保法》没收押金,若圣堂镇某公司违约,该公司应双倍返还押金给甄先生。
李律师认为,《租赁厂房意向书》中约定的押金具备定金的性质,应认定为定金。《租赁厂房意向书》约定“2004年5月15日前乙方(甄先生)若不来签订合同,甲方有权没收押金”,此约定具备了《担保法》规定的定金要件。
对于押金的处理问题,李律师认为,如果是因为圣堂镇某公司在《租赁厂房意向书》的约定以外要求收取“顶手费”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签订,则属圣堂镇某公司违约,应依法双倍返还押金,但若圣堂镇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是因为甄先生的原因导致合同最终不能签订,则圣堂镇某公司有权没收押金。
李律师还告诉记者,在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定金”与“订金”的问题,商家和消费者往往忽略“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甚至认为“定金”与“订金”一样,其实不然。“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定金”会涉及到被没收或双倍返还的问题,所以商家和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应慎重选择使用“定金”与“订金”这样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