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唉,以为事情已经过去13年,没事了,没想到还是法网难逃啊!
新会人邓涛(化名)在13年前持械抢劫赌场,作案后“人间蒸发”,后来当上了个体老板,本以为从此“太平”。让他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在13年后,他依然难逃法网。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此案,判处邓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持刀抢劫后潜逃外地
被告人邓涛伙同陈某、赖某、陈某斌经密谋后,于1991年6月6日下午4时许,窜到新会区大泽镇李苑村委会的河边围堤郑某等人赌博的地点,邓涛及陈某斌各持一把西瓜刀,同伙陈某、赖某各持一支火药枪,对参赌人员郑某、陈某钳等人进行威胁,抢得人民币800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一枚、英纳格牌手表一块,共价值人民币3948元。作案后,赃款、赃物由被告邓涛等人瓜分。在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对邓涛等人发出通缉。邓涛一直在逃,他先是躲在广西、茂名等地度过了两年的“地下”生活。1993年,邓涛偷偷潜回新会,开了一家小店,当起了个体老板,并娶妻生儿。
13年后在机场被逮捕
2004年9月10日,邓涛准备从广州白云机场乘飞机前往武汉洽谈生意时,被机场公安刑事警察支队的公安人员逮捕。
该案经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邓涛对上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涛伙同他人持刀、枪以胁迫手段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邓涛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后,至今已时过13年多,而且之后并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行为,加之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案件是发生在现行刑法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涛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点评:
本案涉及《刑法》的追诉时效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有: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中,邓涛的犯罪行为就属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情况,因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犯罪已逾13载,他仍然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报记者 黄健能 通讯员 阮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