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蓬江区荷塘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诉我市江海区某时装有限公司(被告)一案可谓波澜起伏。案件经新会区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后被告又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这宗诉讼期近两年的案件终于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
拖欠货款引发官司
原、被告从2001年开始有业务往来。2002年9月开始,被告便常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时间,还突然提出原告提供的皮革所含的五氯苯酚(PCP)超标。双方先后两次送样品到广州进出口食品检验研究中心检测,结果均认定原告提供的皮革中的PCP含量为低限,被告故意欠款实属无理。同年9月26日,被告接收原告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5万多元,但被告除于同年11月7日支付了货款10万元外,其余的款项至今未付。双方经核对,上述3个月双方的交易款额达54万多元,除被告已付10万元,以及同期退货折款9.8万多元外,仍欠原告货款34万多元。被告的业务员在2003年5月9日确认欠款属实。据此,原告起诉至新会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拖欠货款34万多元和支付违约金。
一审时装公司败诉
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于2003年6月2日和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又分别于2003年9月29日和2004年5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诉讼中,被告以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是香港某公司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香港某公司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被法院驳回。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2年8月,原告根据与被告职员Sally等人签订的购销协议书,并据在此间收到被告客户香港某公司于2002年2月1日至3月25日以传真方式发来的订购单9份,生产猪皮革、反绒等产品,并经被告提货。庭审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承认Sally是被告的职员,但不确认原告提供的凭单中有的“Sally”字样的签名是Sally本人所签,后经调查询问,确认单据中Sally的签名无异议。
新会区人民法院于去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皮革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不服,遂向江门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将争议的焦点转向原告提供的皮革原料是否含有PCP的质量问题。
二审焦点转向皮革质量
某时装公司列举其化验结果以证明某皮革公司所供的货物含有PCP(五氯苯酚),但某皮革公司亦列举了其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化验结果,证明其所供货物符合国家标准。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取样封存,并及时评议该案,决定准许时装公司要求鉴定皮革的申请。今年1月23日,法官亲自协同司法鉴定室有关同志将检材送至具备法定资质的上海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鉴定。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鉴定结论居然显示:送检的两件皮革中其中一件含有PCP,另外一件则不含有该成分。
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皮革公司向时装公司所供应的皮革不能含有PCP成分,鉴定结论说明涉案买卖标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至于具体数量为多少,单纯依据该结论粗略作出认定显然不妥,如将涉案全部货物均予送检,固然最终能够查清事实,但难以操作,且必然导致当事人讼累的不良后果。送检的样本结果不一样,怎么办呢?
某时装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Klaus Moebius是德国人。该案一审判决后他先后致函表达了对一审判决的不服和疑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为此十分头疼。是啊,如不妥善处理好该案,可能会导致外商对本市的法制环境乃至投资环境失去信心,从而制约本地经济的发展。合议庭的同志们心里琢磨,怎样才能使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呢?
经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经过慎重考虑,合议庭一致认为,该案不要急于下判或者开展下一步诉讼工作,先尝试以鉴定结论为切入点再度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2月4日下午,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重点是围绕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开展析理疏通工作。法官具体解释了该结论的意义以及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其中还着重提请双方注意考虑该结论的两面性(能反映出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却无法确定有质量问题货物的具体数量)以及可能导致的讼累后果。随后,双方分别提出各自的调解方案,虽然此前双方在货款的数额及标的物的处理问题上存在一定距离。
法官趁热打铁继续加强斡旋工作,并直接致电身处香港的某时装公司经理,分析案件的争议要点和双方各自责任,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均感觉到法官确实是在为他们着想,实实在在是想帮助他们解决争议,因而他们由衷地对调解主持人产生了信任,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两天后,某时装公司依约履行了该协议,最终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李斌 丁成玉 王昭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