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甄锦宁律师接听并回答。
●这份协议有效力吗?
林先生咨询:他于2000年与甲在村里承包了部分稻田,当时与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定下承包期限至2005年1月止。2002年2月,他独自与当时的村长对协议进行了补充说明,协议承包续期3年,期限至2008年1月,稻田由两人承包改为由林先生一人承包。林先生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答:这份协议无效。原协议书承包方为两人,但是补充说明后的协议书,稻田只是承包给其中一方,该协议剥夺了另一方的承包权,而且承包双方没有在补充的内容上签名。
●还款时限如何计算?
刘先生咨询:他与甲合伙做生意。2003年12月,生意亏本,于是他将公司属于他的那部分财物转让给甲,折价后,甲应该付给他2万多元。2004年4月,甲付给他300多元,余下的款项甲立了张字据,双方各存一份。刘先生问,该款项偿还的时限如何计算?
答:从甲付款时起计算,2年内有效。如果后来又付款,从最后一次付款时计起,2年内有效。
●被告与第三人住址不同,该在何处起诉?
李先生咨询:被告与第三人(与原告和被告有利益关系的人)住址不同,该在何处起诉?
答: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在该法院提起诉讼。若出现多个被告居住地不同,则应该选择在第一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本报记者 吴燕彬 整理)
下周二上午,由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江门分所的王鸿杰律师接听热线电话:3502630。如果您没有时间向律师咨询,可发邮件留下要咨询的问题,我们将以刊载的形式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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