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犯罪嫌疑人在被群众追捕的过程中,为脱离险境而主动打电话报警,是否算是自首?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抢劫案。 2004年9月27日,被告人谭某与两名同伙密谋,准备利用“黑吃黑”的手法,抢劫卖淫女子钱财。次日凌晨4时,他们3人一齐来到江门市长堤路寻找卖淫女子,准备实施抢劫。他们商定,由谭某找卖淫女去出租屋嫖宿并进行抢劫,另两名同伙在门外把风。经过寻找,谭某与被害人吕某勾搭上了,两人商定以60元的价格达成性交易。之后,两人一起乘摩托车来到吕某租住的出租屋。在性交易完毕后,谭某殴打吕某,并用胶布、衣服对其进行捆绑,威胁吕某交出钱财。谭某抢走了吕某100元及一部价值650元的手机。谭某抢走上述物品后企图逃走,却被事主的家人拦截。谭某便想跑上天台,意图爬防盗网逃离现场。当他爬到五楼的防盗网外时被困,走投无路,十分危险。谭某无法,只得先后两次用抢来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有人在案发地点嫖娼、盗窃。同一时间,事主家属亦打电话报警,称事主被人抢劫,案犯正被追捕。之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谭某捉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至于在犯罪后自己打电话报警,算不算是自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自首。谭某在群众追捕的情况下,被困在高空无法逃脱,为了自救,才打电话报警,且在报警中没有如实报称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在归案后也没有承认抢劫,因此,其行为不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鉴于谭某在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法院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报记者 李昕 实习生 李小龙 通讯员 董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