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日,市民钟先生气愤地向本报记者投诉,称今年1月份他向相关部门投诉了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气量不足的情况后,3月25日他再次向该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时,该公司竟称不再向他供气,也没有液化气了。最后,经记者向相关部门及该公司反映、沟通后,该公司才同意向钟先生供气。
据了解,从2002年7月起,钟先生一直使用该液化气公司的液化气。平时,他家里的液化气主要用来做饭,中午2人吃饭,晚上4人吃饭,像洗澡、烧开水都不用液化气,但28天就用完了一瓶气,钟先生因此怀疑该公司的液化气不够秤。去年12月27日,当送气工送来液化气时,钟先生要求送气工将回收的编号为36798的空瓶拿去过秤,结果空瓶净重18.25公斤,钟先生认为瓶里面的残渣、水为3.25公斤,即每瓶少装3.25公斤的气。随后,钟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称他2004年共向该液化气公司购买11瓶液化气,按照当时1瓶气70元,每瓶少装3.25公斤计算,要求该公司赔偿1669.5元。市消委会将投诉案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处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致电该液化气公司。该公司表示,对前10瓶液化气进行欠量赔偿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前10瓶液化气是欠量的,而且投诉者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而对于2004年11月28日充装的液化气,其空瓶重量为18.25公斤,按现行规定空瓶重量为16.1公斤计算,残渣为2.15公斤。经协商后,投诉者同意该公司赔偿1瓶已经充装好的液化气。
让钟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投诉成功以后,当他再次向该公司购买液化气时,该公司竟然说不再向他供气。
记者接到钟先生的投诉后拨通了该公司的投诉电话。负责受理此事的李先生向记者解释,不是不给钟先生供气,只是担心再向钟先生供气后,一旦他再次投诉气量不足时,就要求公司赔偿1年来他所使用的液化气,因此,公司建议钟先生到别的供气单位购买。李先生说,如果哪一瓶确实气量不足,公司愿意赔偿,但不能认为以前的液化气气量都不足。经过记者一番协商后,最后该公司同意给钟先生供气。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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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一份《江门市区液化石油气重量检查规定》了解到,按照该规定,从2003年4月开始,充装液化气的实际重量计算方法为:充装液化气的实际重量=充装气后钢瓶总重量-空瓶总重量-胶圈重量,市区目前使用的YSP-15空钢瓶的核定重量为16.1公斤,YSP-15钢瓶充装标称重量为14.5公斤(即结算重量)的液化气。其充装误差为0.5公斤。
短评
买“气”何时不再受气
看完这条新闻,虽然钟先生的投诉最终以某液化石油气公司继续为其供气而告终,但是编者相信,包括钟先生在内的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对于该液化气公司的“拒绝服务”行为,一定都感到不是滋味儿。
在编者看来,该液化气公司短斤缺两,是有错在先,林先生第一次投诉时,即使其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当,但可以理解,液化气公司应该引以为戒,加强管理,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恰恰相反的是,该液化气公司竟然不愿意再为钟先生供气,理由是怕他再投诉时,又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这个理由实在令人啼笑皆非。不过,深思之,会发现它实际上暴露了该液化气公司的两种心理:一是“记仇”——你曾经投诉了我公司,给我们公司惹过“麻烦”,对不起,以后我就不再为你服务了;二是“怕揭”——怕自己如果还“短斤缺两”,钟先生以后又投诉。
说起来,这家液化气公司也是在本市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本不应该发生这样的事情,然而,它又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这说明,对于某些企业来说,“消费者是上帝”只是我们消费者的一厢情愿,“公司是上帝”才是某些公司的“座右铭”,否则,就不会发生“短斤缺两”和“拒绝服务”这样的事了。
因此,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向钟先生学习,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怕投诉,不让自己成为某些无良商家的“刀下肉”。
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市民判断液化气是否足斤足两,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虽然各液化气站设立了公秤,但对市民来说,还是得拉着液化气来回跑不近的一段路,这的确是太难为消费者了。
若想真正解决短斤缺两问题,作为消费者还是寄希望于有关部门强力监管,一旦发现短斤缺两行为,即重处重罚,让市民可以放心地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