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税

杨慧敏 摄
本报讯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税率,意味着发到纳税人手上的税后企业年终奖将比以前多了。
据了解,按此前个税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而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办法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个人的税负将大大减轻。
《通知》的文字虽然晦涩了一些,但税务人员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数字说明了一切:某人2005年1月取得2004年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元,取得当月工资2000元。按新办法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元应交个税为:(48000÷12×15%-125)×12=5700(元)。当月工资2000元应交个税为:(2000-1200)×10%-25=55(元)。本月应交个税合计为:5700+55=5755(元)。若按老办法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元应交税为:48000×30%-3375=11025(元)。当月工资2000元应交个税为:(2000-1200)×10%-25=55(元)。本月应交税合计为:11025+55=11080(元)。新老办法税差为:11080-5755=5325(元)。
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往往有年底发放两次奖金的惯例。针对这种现象,《通知》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报记者 杨慧敏 实习生 谢富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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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额较宽;4、计算简便;5、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通知》解读
年终奖可作为月薪计算纳税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具体计算公式与每月所缴纳个税公式一样,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即: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据悉,这个规定将以前规定的“一次性奖金”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实行了限制条件的优惠。国税发20059号所适用的概念: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1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杨谢)
新规定的特点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新规定,突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是新规定将一次性奖金的政策概念从单纯的“数月”奖金延伸扩大到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个人年薪收入、实行绩效工资办法的个人绩效奖励收入,将以前三者收入性质相同却计税政策迥异的收入项目统一到一起,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二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算的适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特指全年只能采用一次,而不能两次以上使用。年度内发放的其他一次性(或称数月)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和各种名目的项目奖金如加班奖、先进工作者奖励等,应当全部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一年内有多次发放数月奖金行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次。
三是年薪制下的奖励年薪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办法不再仅限于企业经营者,而是扩大到单位所有雇员。只要实行年薪制的办法名正言顺,即审批程序合法,对单位所有雇员均一视同仁。
四是对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单位是一种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避免人为进行财务上分解收入或收入挂账的虚假现象发生,企业可以堂堂正正地到年终视经营效益考核员工,予以奖励并据实入账。
五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双薪”,即第13个月的年终奖励工资收入可以进行合理的分摊。
六是对那些经济效益一般,职工月份工资收入少、年终发放职工少量奖金的单位来说,国税发[2005]9号文件无疑是较公平合理和较体现人性化的税收政策。(杨慧敏 谢富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