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6日,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首发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此,全国已经有10个省市16位交通部门的厅长(副厅长)因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查处以致判刑。毕玉玺案虽然只是个案,但其背后犯罪形成的复杂动因值得深思。
高速路建设为何成为“陷阱”
仔细研究这16位交通厅长落马案件不难发现,他们的落马都与高速公路的修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公路招标阶段是表面上看起来最公正实际却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阶段。
毕玉玺在任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37次,收受贿赂总价值200多万元,此外,毕玉玺还通过提高相关投标公司的资质这一方式来为他人谋取私利。
投资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花钱无人监督,操控空间极大。由于国家财政对地方公路建设的投资并不多,所以交通建设一般以地方融资为主。地方交通部门融资依靠政策,所以拉到投资相对较为容易。而金融机构对发放给交通部门的资金使用的监督缺乏力度,造成交通部门花钱无人监督,也就没有限制。在毕玉玺手上控制的投资多达百亿元。
建设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受贿,而受贿来源就是下面承包工程公司为拿到项目而呈送的“回扣”。一般情况下,除了上级直接“打招呼”的项目外,承包公司给有关领导的“返点”不少于工程总款的2%。一个工程的投资通常会是几个亿,因此这笔“返点”通常会以千万来计。
以沥青为例,光国内的不同档次就有好几十种,再算上进口的,选择空间非常大,购买劣质原材料省下的钱一来是疏通关系,二来是进了自己的腰包。在验收时,由于经过了层层照应,“豆腐渣”工程也能顺利过关。
全国交通行业屡出“硕鼠”现象,给业内外带来很大震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副主席、曾任新疆交通厅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交通厅厅长的阿曼·哈吉被“双规”时,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巨大的投入在改善中国交通状况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个‘副产品’——交通厅长落马。”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一位交通界官员道出了问题的症结:“高速公路投资太大,动辄几十亿上百亿元,从中捞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不显山不露水。没有科学的制衡机制和制度,必然害死干部。”
受贿上千万只是“喝茶钱”?
毕玉玺在1994年至2003年间,他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介绍、推荐和打招呼等方式,先后帮助多人在五环路等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项目上谋取利益,他本人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而在审讯过程中,毕玉玺却轻描淡写地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收了些“喝茶钱”。“喝茶”本是中国人的传统,喝茶不分职位高低,不分贫贱与富贵,所以“喝茶”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通的事了,但毕玉玺竟把贪污的千万元巨款说成是“喝茶钱”,除了他想减轻惩罚,逃避责任之外。
1992年,毕玉玺与现任北京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相识。2000年,毕玉玺利用其担任首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首发公司有权购买的“路桥建设”原始股中的200万股转让给余某当时所在的中国华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毕玉玺分三次收受余某给予的美金,共计17万美元。该赃款由毕玉玺委托港商苏某存入香港花旗银行其个人账户中,后汇至其子毕波在英国伦敦的学生账户中。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可见制度的执行在制度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处于核心环节。
建立反腐败惩防体系要求我们倍加注重制度建设,既要注重针对某种突出问题制定新的规范,又要注重新旧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既要注重实体制度建设,又要注重程序制度建设;既要注重制度制定,更要注重制度执行,形成严密可行的制度网络,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作用,进而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目的。 (检察日报/徐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