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房地产开发的升温,建筑业得到了高速的发展,也催生了一个与此相关的特殊经济实体——个体施工队。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个体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违规操作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这种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双方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去年,市检察院就通过对一生效判决的抗诉,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对建筑行业的规范起到了警示作用。
房地产公司
拖欠工程款成被告
2000年,江门市申江房地产公司与挂靠江门市华夏建筑公司的个体老板赵大(以上三方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申江公司将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的麻山别墅工程交由赵大的施工队施工,造价为300万元。赵大在合同上签了名,华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在合同上签章也无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赵大的施工队以华夏公司的名义报建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申江公司尚有5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赵大的施工队。2001年,赵大的施工队以华夏公司的名义诉诸蓬江区人民法院,向申江公司追讨欠款。
原审法院判决
支持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华夏公司出具证明,称赵大是经公司委托代表该公司施工的(后查实,赵大的施工队是一个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体施工队,其与华夏公司并无产权联系,只是每年上缴管理费给该公司)。蓬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华厦公司出具的证明,判决认定:赵大与申江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经过华夏公司授权的,为公司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申江公司向华夏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
检察院抗诉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原审判决后,申江公司并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原审判决生效后,申江公司不服,以其是与赵大的施工队签订合同,与华夏公司无直接关系为由,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有错,于2002年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为:赵大的施工队没有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这是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与申江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其虽然以华夏公司的名义报建并施工,但他们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挂靠关系,华夏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认为检察院抗诉有理,于2004年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应为无效,签订合同并进行实际施工的是赵大施工队并非华夏公司,现华夏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申江公司支付工程款无理,判决驳回华夏公司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视点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作业,施工人必须取得合符条件的建筑技能资格,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为此,国家通过资质等级来严格控制建筑工程施工人的准入条件。个体老板赵大的施工队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而从事施工和它的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建筑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其所签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当然无效。
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发包、承包建筑工程,无资质的施工队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承包工程这样的现象,因受经济利益驱动,屡禁不止。其实,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游戏”。建筑资质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技术条件、装备和工程业绩等的认可,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可想而知,安全堪虞。建筑工程与其他商品一样,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当发生建筑质量问题时,这些施工“游击队”却往往杳如黄鹤。对于施工承包方来说,由于这类建筑工程合同的非法性,想取得等同于质量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几乎是不可能的,追索工程款更是求告无门。国家颁布了《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既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需要,也是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赵大的施工队是实际的承建商,其以华夏公司的名义追讨工程款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教训是深刻的。因此,建筑行业必须依法予以规范,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也必须依法经营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彭汉周 李雅旺 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