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警察入室抢劫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明某木和明某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0年零6个月。
2004年8月12日19时许,明某木和另一名同伙窜到位于江会路的某住宅区内,冒充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打传办的工作人员,持手铐和伪造的工作证,以打击非法传销、查捣非法传销窝点为名,骗得孙某东等人开门。一进入室内,他们就喝令被害人孙某东、陈某华等人靠墙站立,然后对屋内进行搜掠,共搜掠、抢劫得身份证16张、银行信用卡2张、手提电话IC卡2张。
同月17日16时许,明某木和明某亮以相同的手法,窜到环市一路被害人谭某文、田某隆、罗某卯的房内,对被害人进行搜身,在屋内搜走谭某文手机1部,以及毕业证、暂住证、未婚证等证件。
同月18日晚上20时许,当被告人明某木、明某亮再一次以同样的手法,窜到江门市岗头里某室内企图搜掠财物时被发现为假冒警察。两人见情势不妙,立即从厨房取来菜刀、酒瓶威胁被害人,并企图逃离现场,被接警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辩称:目的是想找到传销“老大”,要回被骗的钱财,捣毁传销组织,而不是进行抢劫。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冒充人民警察的手段,入户抢劫作案,其中被告人明某木作案3次,被告人明某亮作案两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第3次作案中,因被害人反抗,他们的行为未得逞,其行为属犯罪未遂。两被告人一再辩称其作案的目的是想要回被骗的钱财,对传销人员进行报复,但被告人根本不认识被害人,知道被害人不是传销人员,仍实施了抢劫行为,故而构成了抢劫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明某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明某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相关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这起性质恶劣的抢劫案件,终究以严惩犯罪分子而告终,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被告人法制意识薄弱,是导致犯罪的直接原因,其辩称只是为了想要回被骗的钱财,捣毁传销组织,但却使用了非法的手段,以致将自己10年的青春荒废于牢狱之中。(王雅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