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报告
张某为弄钱偷了3个窨井盖。虽然3个窨井盖的价值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张某的行为却触犯了另一个更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盗窃窨井盖的张某有期徒刑3年。
年仅19岁的张某是江苏省铜山县大庙镇农民。初中毕业后,他不安心在家务农,来到徐州市的伯父家里,想在市内找份工作,然而,不学无术却又不肯吃苦的他实在难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在这期间,他被朋友带去网吧,迷恋上了网络游戏。为此,他曾将伯父存放在家中的现金偷走,用于上网消费。张某的伯父恨铁不成钢,批评教育了他一顿。张某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
2004年4月的一天深夜,正在为无钱上网而发愁的张某在一工厂门前偷了一辆自行车,然后骑着偷来的自行车在街头游荡。当骑车走到煤港路百货大楼超市门前时,一个窨井盖经自行车轧过后晃动了一下,张某“灵机一动”:搬走窨井盖卖掉不就有钱上网了吗?他为自己的“发现”兴奋不已,于是连搬了两个窨井盖,拉到附近一家废品收购站门前。后来,他又骑车到复兴北路偷了一个窨井盖,但在去废品收购站的路上,被巡逻的民警抓个正着。
3个窨井盖的价值虽然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最后张某却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实施的虽然是盗窃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财产权,但其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时,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因而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眼看案
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公共安全,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3个窨井盖处在繁华的交通干道上,且是正在使用的完整的窨井盖,如果偷走,行人或车辆安全可能受到严重的危害,但他只想着用窨井盖卖钱,不顾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他将窨井盖盗走后,窨井就犹如“张开的陷阱”,时刻都有可能吞噬无辜的生命,因此其行为危害性极大,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判处张晴有期徒刑3年。
近一段时期以来,城市的交通干道窨井盖被盗现象时有发生,路人、小型车辆等“被咬”事件屡见报端。盗窃者认为:“不就是偷几个铁盖子吗?又不值多少钱,抓住了也不会怎么样。”殊不知这种心理恰恰是对法律的无知和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漠视。试想如果过往行人因为下水道失去窨井盖的保护而使生命、健康受到危害,车辆因此而发生倾覆、毁坏,那该是怎样的一幅惨剧?张某盗窃了3个窨井盖,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为那些有类似潜在行为倾向者重重地敲响了警钟。 (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