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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17 9:22:48
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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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上午,蓬江区法院对刘斌龄涉嫌虚假出资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斌龄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被告人刘斌龄以8000元的价格委托我市君信工商代理公司的胡振星(另行处理)办理江门市凯盛化建物资有限公司的注册手续。同年2月,胡振星指使他人以刘斌龄、叶某洪的名义分别存入指定帐户75万元、25万元,在骗取了我市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后,于次日又将上述资金转出。同年3月,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刘斌龄任法定代表人的江门市凯盛化建物资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2002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斌龄伙同刘日升(另案处理)来到广州市,刘日升以凯盛公司名义与广州市成珀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价值21万余元的化工产品,并约定货到后付清货款。同月25、26日,成珀物资公司先后将刘斌龄购买的化工产品分两批发往凯盛公司,刘日升接货后交付成珀公司两张由刘斌龄签发的金额为21万余元的空头支票。之后,刘日升等人中断了与成珀公司的联系,致使成珀公司无法找到刘日升等人。同月23日,被告人刘斌龄又以化名周德安以凯盛公司的名义与佛山市城区中源石油供销经理部签订购买化工产品的合同,刘斌龄收到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的化工产品后签发了同等数额的空头支票,并骗取了上述货物。同月,刘斌龄伙同刘日升又以同样手段先后疯狂作案4起,共骗取价值人民币132万余元的化工产品。
2002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斌龄等人以凯盛公司名义又与鹤山市宏利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化工产品的协议。次日,宏利公司送去价值63000元的产品,刘斌龄等人收货后提出同月29日付款。7月29日,凯盛公司关闭,其工作人员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斌龄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办理其任股东的公司登记过程中,虚假出资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出资罪。此外,刘斌龄伙同他人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诈骗作案多次,价值人民币16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刘斌龄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价值人民币8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多项罪名成立,法院遂决定对被告人刘斌龄数罪并罚,判处刘斌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4万元。(本报记者 李昕) |
《江门日报》2004-6-17日 A2版 【 要闻 】版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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