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樱·
新会市民阮某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并敢于拿起维权武器,先后两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并在第二次仲裁中获得了赔偿。虽然,被诉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并诉诸法庭,最后结果尚未有定论,但是让人振奋的是,又有一人勇敢地站出来,为争取自己的权益说话。 说到维权,人们更多会联想到家喻户晓的“3·15”,想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劳动者维权似乎就相对叫得不够响,甚至底气不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维权成为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重要课题。纵观全国各地,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国家干部,还是企业职工,都面对着形形式式的问题。一些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被机器轧伤成了终生残废,可讨个说法却路漫漫。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工工资被克扣了,工作时间延长了,打起官司来无凭无据,只得任人宰割。有的企业“钟情”于付较低的工资招“试用工”,到了6个月就将其解雇再重新招工,只因《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单位领导看你不顺眼炒了你“鱿鱼”,还可美其名曰“改革”,叫你告状无门。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一些公务员却不能充分享受。而且,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只占很小的比例。至于有多少在遭遇不公平对待后,想办法“私了”或自认倒霉的,不得而知。 消费维权的普遍被重视及相关制度的完善,使消费者得以昂首挺胸当起了“上帝”,而被称为“主人翁”的劳动者何时也可如此风光一回?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行相关法规对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如享有工资报酬权、就业权、人身安全权等。但这些条条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落到了实处,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而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如拖欠工资等,有时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破除阻力查处劳动侵权案,为劳动者争得合法权益撑腰。再次,要从社会范围形成一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大氛围。最后,劳动者更需提高维权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