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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7 9:05:58
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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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是最容易产生相邻权纠纷的行为
在3月29日的律师热线中,王先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他在三楼购买了一套住宅房,现在二楼开了餐厅,烟囱排烟污染到了他家的环境;餐厅还将垃圾、气瓶乱放,又在二楼公共楼梯开了个门口出入,给王先生的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该用什么样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律师解答时,我们接触到了一个与老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概念——相邻权。
那么,相邻权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它有哪些构成要件?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近日,记者走访了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的徐林英律师。
徐律师告诉记者,相邻权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按照这一规定,概括地说,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是为保障土地有效利用进行的最低限度的调节,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它是基于不动产所有权产生的权利,但并未超出所有权的范围。
相邻权的产生基于相邻关系,构成相邻关系要具备以下条件:相邻关系须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相邻关系主体的财产必须是不动产,而且是相互毗邻。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与相邻不动产具有不可分性。
大部分相邻权纠纷中,相邻权受到侵犯的事实很清楚,但受害者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却不容易。这是因为这类纠纷牵涉部门极多,而许多部门又没有最终裁决权,在一次次投诉无着的情况下,很多人只能忍了这口气。对此,徐律师称,其实办法是有的,关键要找对部门、找对方法。
据徐律师介绍,相邻权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有野蛮装修、噪声损害、废气、污物污染环境、占据公共设施和遮挡他人阳光等。涉及到的不仅有个人与个人,还有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根据案例情况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以王先生为例,首先,王先生可以向环保及卫生部门反映意见,或向城监部门反映请求解决,如果还得不到解决则可以就相邻权受到侵犯向法院起诉。
徐律师还为记者提供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刘先生与张先生是上下楼关系,楼下的张先生在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在安装过程中,刘先生以张先生安装的防盗栏给自己带来了被偷盗的危险为由,阻止张先生安装该防盗栏。张先生认为,从一楼到三楼的阳台均安装了防盗栏,他也是为了安全起见才安装防盗栏的。况且,他是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不关刘家的事。如果刘先生觉得不安全,也可以在自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于是,两人争吵起来,刘先生一怒之下,将已经被安装工人放到四楼但尚未固定防盗栏的护绳剪断,致使防盗栏从四楼摔到一楼,完全损坏。于是,张先生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防盗栏损失800元。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近年来,窃贼沿着防盗栏进入楼上邻居家行窃的事情时常发生,按照一般公众的认识,安装防盗栏的确给楼上的邻居带来危险。因此,张先生的行为应当认定侵害了刘先生的相邻权,所以,张先生是有过错的。但是,刘先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有采取合法的处理方式,在冲动之下,毁坏了他人的财物。正是因为刘先生的行为才直接导致了防盗栏的摔坏,因此,对于防盗栏的摔坏,刘先生负有全部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法庭判定刘先生赔偿张先生600元损失,其余200元损失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一般而言,对于相邻权受到侵犯的情况,首先应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解决,最好是能熟悉各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这是找对部门的前提;而对于调解无法解决问题的,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而不应该象刘先生那样采取极端的手段。(实习生 陈华凌 本报记者 李昕) |
《江门日报》2004-4-7日 B2版 【 民主法制 】版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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