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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6 8:46:23
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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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春运期间市区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江门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于近日向全市各车属单位发出加强机动车及驾驶员春运期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各车属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专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组织人员对机动车辆重新保养、维修,及时发现行车事故隐患,尽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各营运客车单位要组织驾驶员集中进行一次春运安全专题学习,集中学习时间为2003年12月23日至31日(具体学习安排见附件一)。届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教中心将派出民警前往检查指导学习情况。其他(个体、承包)参加春运营运的客车车主、驾驶员必须参加市公安交管局宣教中心于12月31日晚上8时组织的在篁庄考场办公楼四楼课室举办的春运安全专题学习。所有参加春运营运的客车驾驶员学习完毕后,需签订《江门市营运客车驾驶员2004年春运安全行车责任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见附件二),统一交市车管所备案。同时,对参加春运营运的客车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驾驶资格审查。凡2003年发生过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交通违章记分满12分和有违章记录尚未接受处罚的驾驶员,一律不准参加春运。
三、严格把好营运客车的检验关,防止不合格车辆从事春运。
参加2004年春运的9座以上公路客运车辆的车主(含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7287号)的要求,在2004年1月7日前完成车辆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免费发给由公安部统一制作的《春运车辆临时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春运合格证》)。
具体要求是:
(一)参加2004年春运的9座以上公路客运车辆,其年度检验、“大三小六”的安全检验期,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对参加2004年春运的9座以上营运车辆,经过机动车检测线检测合格后,采取人工检验的方式,落实车辆检验,岗位责任制,实行“谁检验、谁签名、谁负责”。
(三)专业运输单位的9座以上营运客车必须一辆不漏地参加检验。
(四)检验内容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轮胎、灭火器、专用工具以及车辆是否有非法改装、改型的情况。
(五)卧铺客车的车顶不能设置行李架;已设置的,必须当场立即拆除。卧铺客车的卧铺形式应为“1+1”或“1+1+1”。
四、具体操作程序。
(一)2003年12月29日至2004年1月7日(节假日除外),参加春运的9座以上公路客运车辆,车主凭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证》、《行驶证》将车辆开到江门市篁庄机动车检测站,由市车管所驻篁庄检测站办证处1-4号窗民警对车辆进行人工检验并出具《江门市营运客车春运检验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三)。车主凭《保证书》、考验员签注的《登记表》、《定期检验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到车管所办证大厅8、9号窗或驻篁庄检测站办证处5号窗免费领取《春运合格证》。
(二)专业运输单位(10辆营运客车以上)的营运客车,因营运工作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接受检验的,请车属单位于2003年12月24日前,向市车管所检审股提出书面申请。2003年12月24、25、26日18时30分至22时30分到江门市篁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检验。
六、2004年春运防护期间,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核发全国统一的《春运合格证》,其他车辆不需办理《春运合格证》。
七、货车一律不准载客营运。
八、9座(含9座)以下营运客车,车主必须对营运车辆进行自检,严格按照营运小客车6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测的规定,凡检测合格的营运客车,必须领取《定期检验合格证》,方可参加营运。
九、春运期间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春运合格证》客运车辆的处理。对不按规定参加春运车辆临时检验或持伪造的《春运合格证》上路行驶的客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二)非法改装、改型车辆的处理。机动车辆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准,有以下情况的,被视为非法改装、改型车辆。
1、增加座位;
2、改变车辆的结构;
3、更换发动机或车架等六大总成
4、货车改装为客车;
5、将普通客车改装为卧铺客车;
6、在卧铺客车安装车顶行李架的
对擅自改装、改型的车辆,执勤民警应责成车主或驾驶员当场恢复原状,在违章事实消除后立即放行车辆;对当场无法恢复原状的,暂扣车辆,实行卸客转运,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车辆原籍地车管部门。
(三)报废车辆的处理。对利用报废车辆进行客运的,一律暂扣车辆,卸客转运。报废机动车按省厅交警总队《关于贯彻实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交字20028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客运车辆有超载违章行为的处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治理超载违章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163号)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严重超载(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营运客车(含营运中巴)的车土、承包人或驾驶员,可视为具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
(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的处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整治机动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1)10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规卧铺客车的处理。对卧铺客车设置车顶行李架的,执勤民警必须责令车主或驾驶员当场立即拆除,不得强制车主、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拆除行李架;不能当场拆除的,应滞留行驶证,限期整改,并将行李按核定载客人数每人20公斤随身行李放在车厢内,车厢内行李不得堵塞通道,对超载人员和行李实行转运。对仍使用“2+1”或“2+2”形式的卧铺客车,除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处罚外,必须卸客转运,车辆就地整改成“1+1”或“1+1+1”形式后放行(由车主自行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整改厂家)。
(七)违章军警车辆的处理。各春运执勤点对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军警车辆,经调查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处理:属军队、武警部门的,抄告其部队、武警车辆监理部门处理。属假牌假证的,按处理原则第五条处理;属报废车辆的,按处理原则第三条处理;以上车辆载客营运的,一律卸客转运。
(八)凡违规、违法营运的,卸客转运费用由车主或驾驶员负责承担。 (逊坚) |
《江门日报》2004-1-6日 B8版 【 车市周刊·交通与安全 】版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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